(2015)南执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任霞与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任霞,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8号申请执行人李任霞。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湖道85号。法定代表人:野田泰弘。申请执行人李任霞与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10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1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友春执行员 赵志阳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