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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朱照砚、马丽颖与被执行人孙彦林、佳木斯市郊区河道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照砚,马丽颖,孙彦林,佳木斯市郊区河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朱照砚,男,41岁。申请执行人马丽颖,女,41岁被执行人孙彦林,男,66岁。被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河道管理处,住所地佳木斯市友谊路417。法定代表人,于宝良。本院在执行朱照砚、马丽颖与被执行人孙彦林、佳木斯市郊区河道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少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佳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