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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53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609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5954.93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538号案件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