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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郑建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银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红,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建德,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德化县鸿日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静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