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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崔慕贞与傅心好、郭俭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慕贞,傅心好,郭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16号申请人:崔慕贞。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傅心好。被执行人:郭俭华。本院在执行(2008)南法执字第2042号案过程中,申请人崔慕贞以涉案债务属被执行人郭俭华与被申请人傅心好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傅心好为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人以涉案债务是被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崔慕贞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岚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建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