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仓玉梅贪污罪,仓玉梅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仓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仓玉梅。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吕常占,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仓玉梅犯贪污、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瓦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仓玉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仓玉梅犯贪污、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梦 莅代理审判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陈 超 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国红(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