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潘海丰与蔡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丰,蔡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潘海丰,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蔡亮,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丰诉被告蔡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海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