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亮与刘俊玲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亮,刘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645号申请执行人刘亮,男,生于1988年5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俊玲,女,生于1976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亮与被执行人刘俊玲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章商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