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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周荣明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二初字第00109号原告:周荣明,男。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有凤,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剑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杰,该公司项目经理。第三人: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安。委托代理人:林岸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圣恩,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明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11月19日,本院为查明事实,依法通知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有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2015年2月10日原告周荣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请求,属权利自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荣明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周荣明负担。审 判 长 汪 艳代理审判员 吴 玲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慰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