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陈某,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秋明,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身份信息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陈某已预交),由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铮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人民陪审员 蒋梦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蒯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