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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胡杰军与段洪东、陈绪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军,段洪东,陈绪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38号原告:胡杰军,男,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段洪东,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陈绪影,女,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胡杰军与被告段洪东、陈绪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绪影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