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胡杰军与段洪东、陈绪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军,段洪东,陈绪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38号原告:胡杰军,男,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段洪东,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陈绪影,女,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胡杰军与被告段洪东、陈绪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绪影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