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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周华章与刘家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华章,刘家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华章,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家朋,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周华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4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意思明确,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合法有效的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