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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严敏与苏州企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敏,苏州企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一初字第01451号原告严敏。委托代理人翟照安,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企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206号13C室。法定代表人刘磊。原告严敏诉被告苏州企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月21日由审判员陈瑾、代理审判员丁春雷、人民陪审员郁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敏于2015年2月11日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0元,由原告严敏负担。审 判 长  陈 瑾代理审判员  丁春雷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费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