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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商终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太仓市环宇化纤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豪亮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豪亮纺织有限公司,太仓市环宇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1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豪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方联村。法定代表人史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俞强,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市环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徐惠坤,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吴江市豪亮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环宇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豪亮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江市豪亮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豪亮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54元减半收取为3277元,由上诉人吴江市豪亮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烨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