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30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黄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郁庆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后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