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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郭氏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郭氏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郭氏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044.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