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什邡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什邡市兴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清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什邡市兴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清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兴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法定代表人:高先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清平煤矿。住所地:什邡市红白镇。法定代表人:陈俊。本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24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清平煤矿的银行存款240643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