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浏民初字第05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锋与被告罗建初、袁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锋,委托代理唐丹,罗建初,袁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浏民初字第05157号原告罗锋,男,汉族,居民,住浏阳市集里。原告委托代理唐丹,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建初,男,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太平桥。被告袁阳春,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罗锋与被告罗建初、袁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芳枝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锋的委托代理人唐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建初、袁阳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锋诉称,被告罗建初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罗建初出具欠条一张,口头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后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建初、袁阳春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建初于2010年9月5日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并出具欠条,其表述为:“借条今借到罗锋现金壹万元正2010.9.5号借款人罗建初131350x****”。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两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在自愿、互利、公平、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发生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袁阳春系被告罗建初的妻子,应当共同偿还被告罗建初的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袁阳春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罗建初、袁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罗锋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建初、袁阳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枝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