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1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罗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0886号原告罗某甲,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欣,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芳,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张某乙,女,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某丙,男,192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某某,女,194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罗某乙,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罗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 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祝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