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阳林与袁中成、袁凌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林,袁中成,袁凌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李阳林,男,出生于1987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袁中成,男,出生于1963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被告袁凌峰,男,出生于1988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市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城1号楼3层。组织机构代码:77583139-5。法定代表人雍学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林诉被告袁中成、袁凌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林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中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阳林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赵海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