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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斯浙红与临海市康美药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浙红,临海市康美药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斯浙红。被告:临海市康美药店。负责人:徐雪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斯浙红与被告临海市康美药店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斯浙红于2015年2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浙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斯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斯浙红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