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凤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高海涛与钱秀华、王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涛,钱秀华,王益,王秀兰,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凤商初字第46号原告:高海涛。委托代理人:张国伟。被告:钱秀华。被告:王益。被告:王秀兰。被告: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涛与被告钱秀华、王益、王秀兰、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海涛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伟康二〇一五年���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