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李红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