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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李红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