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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韩国俤与韩孝乐、韩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俤,韩孝乐,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982-1号原告韩国俤,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李英珍,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孝乐,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韩倩,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俤与被告韩孝乐、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俤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孝乐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三期(C地块)51#楼302单元(产权证号或合同号:R1440264)的房产及车牌号为闽A×××××的豪泺牌大型汽车一辆。原告韩国俤提供其与案外人韩榕共有的登记在韩国俤、韩榕名下的坐落于福��市晋安区茶园街道东浦路16号兴达花园1#楼607单元、12车库、43附属间(产权证号:榕房权证J字第××号)的房产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国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孝乐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三期(C地块)51#楼302单元(产权证号或合同号:R1440264)的房产。二、查封被告韩孝乐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的豪泺牌大型汽车一辆。三、查封原告韩国俤与案外人韩榕共有的登记在韩国俤、韩榕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东浦路16号兴达花园1#楼607单元、12车库、43附属间(产权证号:榕房权证J字第××号)的房产。四、查封原告韩国俤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