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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与吴道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吴道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昶均。委托代理人:蓝杨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道飞。原告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道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忆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杨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道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称:仲裁委的裁决书中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平均工资情况以及被告的实际休息时间,也没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为此,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元。被告吴道飞未答辩。原告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5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经过仲裁的,我方对仲裁裁决中的停工留薪有异议;2、病历、出院记录(均系复印件)1组,证明被告受伤情况及住院情况;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系工伤;4、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伤构成十级伤残。对上述证据,被告均未提出反驳意见,且与原件核对无异,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吴道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7日,被告到原告公司上班,工作岗位冲压工,工资每小时13元。原告为被告办理参加了职工工伤保险。2014年5月17日,被告在五金车间操作冲压水壶底部时,右手不慎夹入冲床与物料之间造成右手食指绞压伤。经武义谢氏骨伤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食指末节指体离断缺损伤。被告住院治疗5日。2014年6月18日,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为工伤,2014年11月4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3000元,受伤后向原告借支生活费4000元。2014年12月23日,被告向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月7日,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案字(2015)第5号仲裁裁决书,裁定:一、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吴道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1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住院期间护理人工资750元,共计人民币14168.80元,扣除已借支的生活费4000元,尚需支付10168.80元,限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驳回吴道飞的其他申请。三、确认吴道飞与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裁决后,原告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在上班时受伤,经武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应由原告承担无过错补偿责任,被告可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因原告已为被告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被告可就上述项目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人工资、借支生活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对被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3000元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停工留薪期间根据原告的伤情确定为2个月。被告吴道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道飞劳动关系解除;二、原告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吴道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1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住院期间护理人工资750元,合计14168.80元,扣除已借支的生活费4000元,尚需支付10168.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