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址:保定市唐县。被告王某,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址: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以与被告王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安彦生人民陪审员 马新院人民陪审员 张建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会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