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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福与高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高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刘福,男,汉族。.被告高天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与被告高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建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