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6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谌方兰与向少华,重庆尊荣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方兰,向少华,重庆尊荣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6060号原告谌方兰,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建华,重庆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少华,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重庆尊荣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路287号1单元3-1号,组织机构代码06619001-1。本院在审理谌方兰与向少华,重庆尊荣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方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方兰自愿撤回对被告向少华,重庆尊荣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方兰撤回对被告向少华、重庆尊荣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冯雪挺审 判 员 王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