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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商初字第3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海耀、汪富贵与汪富贵、齐强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耀,汪富贵,齐强付,黄扣所,飞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飞腾典当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3200-2号原告:王海耀。委托代理人:陈明。委托代理人:戴阳。被告:汪富贵。被告:齐强付。被告:黄扣所。被告:飞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扣所。被告:池州市飞腾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静。被告: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超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耀与被告汪富贵、齐强付、黄扣所、飞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飞腾典当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耀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80元,减半收取22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40元,由原告王海耀负担。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李成来人民陪审员  李赛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