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商初字第3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海耀、汪富贵与汪富贵、齐强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耀,汪富贵,齐强付,黄扣所,飞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飞腾典当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3200-2号原告:王海耀。委托代理人:陈明。委托代理人:戴阳。被告:汪富贵。被告:齐强付。被告:黄扣所。被告:飞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扣所。被告:池州市飞腾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静。被告: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超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耀与被告汪富贵、齐强付、黄扣所、飞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飞腾典当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耀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80元,减半收取22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40元,由原告王海耀负担。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李成来人民陪审员 李赛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