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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罗光荣与广州市花都区湘粤工业气体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348号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广州市花都区湘粤工业气体厂,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南村(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罗光荣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光荣又以请求确认原告的工作年限从1999年4月至2003年4月。(简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于年月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述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回上诉的,写:“准许上诉人罗光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回上诉的,写:“不准上诉人罗光荣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审判长    梁红君(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