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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胡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住乐清市。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王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因与其做工处的房东陈某发生工资纠纷,携带菜刀、铁锤来到乐清市柳市镇柳黄路337号附近的陈某楼下。被告人胡某索要工资未果后,用铁锤击打被害人陈某,被陈某挡住就用菜刀砍,陈某逃跑时被胡某砍中头部、面部多刀,致陈某头部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头面部疤痕、左下颌缘下疤痕之性状特征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头顶部疤痕累计长9.7cm,面部疤痕长3.9cm,左下颌缘下疤痕长4.5cm,其头面部疤痕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左下颌缘下疤痕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户籍证明、证人戴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受伤后到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出院时医嘱休息一个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胡某除赔偿医疗费用3580.71元外,还应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341元、营养费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等,合计11651.71元。以上事实,有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因民工讨薪引起,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辩解因陈某过错导致包工头不结算工资,经查,被告人胡某受包工头雇佣在陈某家从事粉刷墙面工作,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与包工头、陈某之间也没有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其直接要求陈某支付工资并无依据,被告人胡某辩解因陈某过错导致包工头不支付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没有依据,可待发生时另行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期限均没有依据,不予采纳,可结合实际治疗及因病休息的时间,以浙江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住宿费支出没有提供相应依据,不予支持;其他费用,酌情予以赔偿。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胡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二、被告人胡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11651.7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随案移送的菜刀壹把、铁锤壹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斯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