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苏中商终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海奕如机床工具有限公司与陈金华、张生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华,上海奕如机床工具有限公司,张生亮,昆山华昱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华。委托代理人李银伟,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奕如机床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A310室。法定代表人宁小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华昱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仕泰隆模具城B区。法定代表人张生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金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奕如机床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如公司)、张生亮、昆山华昱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昱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花商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陈金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金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为1161元,由上诉人陈金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烨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