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艾向英与冯梦军、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586号原告:艾向英,农民。被告:冯梦军,农民。被告:冯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向英诉被告冯梦军、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向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艾向英负担。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