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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艾向英与冯梦军、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586号原告:艾向英,农民。被告:冯梦军,农民。被告:冯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向英诉被告冯梦军、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向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艾向英负担。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