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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文聪诉宜宾宏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聪,宜宾宏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聪。被执行人宜宾宏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卿志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宜宾宏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宾宏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宏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宜宾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处有被冻结的应进装修款92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宏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宜宾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处被冻结的应进装修款9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