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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知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迪豪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广东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迪豪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江门市迪豪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超,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迪豪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迪豪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江门市迪豪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启杰审 判 员  余玉卿人民陪审员  文秀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容丽萍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