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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郑振宇与驻马店市惠万家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宇,驻马店市惠万家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124-2号原告郑振宇,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驻马店市惠万家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存林,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振宇与被告河南恒野农牧高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惠万家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惠万家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振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宇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惠万家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姚建刚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栗 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