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金振忠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涛,金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34号申请人:张海涛。被申请人:金振忠。担保人: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02号武汉市房地产交易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宋生华。申请人张海涛因与被申请人金振忠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振忠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金振忠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62,269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海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振忠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62,26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海涛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 滢代理审判员 苏红周代理审判员 王 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