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征男诉桓仁满族自治县西江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征,桓仁满族自治县西江初级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张征男,男。法定代理人吴彦丽,女。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西江初级中学,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清华路。法定代表人付宝春,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吕海波,系该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征男与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西江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征男于二O一五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征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征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八十一元(原告张征男预交),由原告张征男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