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神州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与刘晶晶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神州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刘晶晶,刘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神州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晶晶,男,1982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园园,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许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申请执行焦作市神州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晶晶、刘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晶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