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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周长全与温宿县水稻原种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全,温宿县水稻原种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周长全,男,汉族,住温宿县。委托代理人:任长勇,新疆任长勇律师事务所。被告:温宿县水稻原种场,住所地:温宿县克孜勒镇1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唐晓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全与被告温宿县水稻原种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长全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长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437元,减半收取46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长全承担。审 判 长 : 曹 辉审 判 员 :王存勇人民陪审员 :文红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海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