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华富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华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08号原告:深圳市鑫华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一工业区岭北4路18号第三层。法定代表人:胡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启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林成兆。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鑫华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鑫华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4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担保财产为胡金龙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东侧世外桃源24栋1702号房屋一套(深房地字第××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华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4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深圳市鑫华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胡金龙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东侧世外桃源24栋1702号房屋一套(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萍审判员 陈红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