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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岑燕波、姜海与姜海、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燕波,姜海,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岑燕波。委托代理人沈璐。被告姜海。被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负责人王箭。本院在审理原告岑燕波诉被告姜海、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岑燕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燕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燕波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岑燕波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