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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严明坤、江苏博尔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博尔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刘军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坤,江苏博尔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刘军,刘平,管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045号原告严明坤。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博尔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新世纪一号售楼处四楼。法定代表人邵特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爱兴,该公司工程部经理。被告刘军。被告刘平。被告管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金坤与被告江苏博尔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刘军、被告刘平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金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