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广路与李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平,陈广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平,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飞,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路,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世平与被上诉人陈广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世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飞,被上诉人陈广路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李张庄的房屋用于盛放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原告所租房屋漏水,原告货物受损,2011年8月15日,双方就损失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共损失34656元。双方在损失清单上均签名,2011年8月8日,被告李世平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广路沙业有限公司租赁李张庄李世平一楼做仓库,现仓库库存成品沙门540000件,单价15元,仓库上层设施检修不到位,致使水管漏水,造成一楼仓库注水,被水浸泡成品沙门6800件,证明人李世平”。一审法院另查明,原告所述原告欠被告房屋租赁费业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出具了(2014)亳民一终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二楼住房已于2006年8月3日卖给他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由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存放货物,双方成立了租赁合同关系,该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出租方应当为承租方提供安全可靠的出租物,由于被告对自己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修复,构成违约,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虽辩称,该房屋已交给原告管理,但原告并没有所有权,不经出租人同意也没有对房屋进行维修的义务,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已告知了原告,故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李世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广路346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被告李世平负担。李世平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上诉人陈广路租赁上诉人的房屋作为仓库使用是事实,但其租赁物受损不是上诉人的行为所致,是二楼房屋水管漏水。该二楼房屋不是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对二楼房屋不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且被上诉人在一层存放货物长时间不进行检查,是自己的管理疏忽所造成。2、上诉人在2011年8月15日被上诉人提供的水浸泡沙门损耗清单上签名,是因为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上诉人有义务协助被上诉人查明原因和事实,不是对被上诉人损失赔偿的认可。清单上的损失数额是被上诉人自己书写,没有经有关部门鉴定,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损失34656元,以该证据作为上诉人同意赔付被上诉人损失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陈广路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李世平的上诉理由庭审时答辩如下:1、李世平的房屋虽卖给他人,但房屋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产权是否过户,不能仅凭上诉人的陈述。2、被上诉人诉讼的系租赁合同纠纷,但上诉人房屋不适宜租赁,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3、对于损失的数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双方协商签字确定,双方无异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时李世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3年4月15日的民事诉状。传票2张。证明:2013年陈广路在利辛县法院起诉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其诉讼陈述称,是因二楼房屋水管漏水,至其仓库沙门受潮,后陈广路撤回诉讼。2、房屋买卖协议。证明二楼的房屋上诉人已于2006年出卖给唐权。3、照片3张。证明:上诉人出租给被上诉人的房屋没有水管,其租赁物受水浸泡不是房屋漏水所致。陈广路对李世平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上诉人李世平出租的房屋存在瑕疵,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上诉人应当赔付。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照片上的房屋不能证明是上诉人李世平出租给被上诉人的房屋。陈广路二审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目的与一审相同。李世平对陈广路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除同一审外,另补充质证意见:从陈广路提供的(2014)亳民一终字第00600号调解书第(二)项可以看出,对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其他已无争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李世平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李世平提供的证据1-2,因陈广路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因陈广路不予认可,该照片上的房屋不能证明是出租给陈广路,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对陈广路提供的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因李世平是在陈广路提供的“证明”签名证明人,不能证明李世平就损失与陈广路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故对陈广路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陈广路租赁李世平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李张庄的房屋(一楼)用于盛放货物。2011年8月,因陈广路租赁房屋的二楼水管漏水至陈广路存放一楼的货物(沙门)受潮。2011年8月8日,陈广路通过派出所找到李世平,要求李世平为其证明租赁房屋漏水事宜,李世平在陈广路提供的证明上签名,该证明内容为:“广路沙业有限公司租赁李张庄李世平一楼做仓库,现仓库库存成品沙门540000件,单价15元,仓库上层设施检修不到位,致使水管漏水,造成一楼仓库注水,被水浸泡成品沙门6800件,证明人李世平”。2011年8月15日,李世平又在陈广路书写的《关于水浸泡沙门的损耗清单》上签名,该清单详细列举沙门损失的价格、数量、合计费用等,共计34656元。2013年4月25日,陈广路书写起诉状,在利辛县人民法院起诉李世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认为其租赁李世平的房屋一层作为仓库使用,因李世平管理不善,二层楼房的水管漏水,导致陈广路库存的沙门6800件受水浸泡,致使2000件不能销售,要求李世平赔付损失34656元,后撤回诉讼。另查明,因陈广路欠李世平的房屋租赁费,2013年4月由李李世平诉讼要求陈广路给付其房屋租金6000元,该案经本院调解结案,2014年8月4日双方达成协议,本院并出具了(2014)亳民一终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一项内容为:“陈广路自愿给付李世平人民币2600元;”第二项为“双方其他无争议。”该调解书已生效。又查明,李世平二楼住房已于2006年8月3日出卖给案外人唐权。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李世平是否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2、一审认定事实是否错误、被上诉人陈广路存放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受损是否系租赁物不符合规定所致,上诉人李世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世平签字的证明和损失清单能否证明上诉人李世平与被上诉人陈广路就赔偿已达成协议?本院认为,陈广路租赁李世平的房屋作仓库使用,李世平系出租人,陈广路系承租人,陈广路认为李世平的房屋漏水不适宜租赁,其租赁物存在瑕疵给其造成损失,按租赁关系诉讼,故本案李世平作为出租人、陈广路作为承租人,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关于争议的第二点,本院认为,陈广路租赁李世平的房屋系一楼,该建筑物共四层,根据2013年4月25日陈广路书写的民事起诉状及其陈广路提供的其他证据看,陈广路存放在租赁房屋的沙门受水浸泡,系二楼水管漏水造成,二楼房屋系案外人唐权所有,陈广路对该房屋没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故陈广路以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李世平,要求赔付其因租赁物存在瑕疵造成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李世平虽在陈广路提供的损失清单上签名,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李世平就陈广路的沙门受水浸泡造成的损失与陈广路已达成赔偿协议,且陈广路与李世平因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4年8月4日调解审结,该调解书明确就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已无其他争议,故陈广路在2014年8月11日又诉讼李世平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陈广路要求李世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合计999元,由陈广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