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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德清精诚门业有限公司与陈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精诚门业有限公司,陈富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91号原告德清精诚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乾新。委托代理人沈建、曹良。被告陈富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精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精诚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清精诚门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笑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