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蓝庆艳与蓝庆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蓝庆艳。被执行人蓝庆全。申请执行人蓝庆艳与被执行人蓝庆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身体权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2013)马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蓝庆全在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3×××39的账户存款663.50元至马山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马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新兴分理处,账号:04×××6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