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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行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赖志洪与姜清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志洪,姜清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行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赖志洪,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清和,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赖志洪与姜清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2,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在三明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无房产登记信息。目前,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建平审判员  王苏闽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庆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