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破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繁昌县��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重整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破字第00001-1号申请人: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纪海文,该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2月5日,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公司项目不适合本地市场,公司已无任何收入来源,无法继续经营,也无法清偿各项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位于繁昌县繁阳镇境内,于2009年11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系由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为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百货、数码产品、金银首饰销售,商品房开发、销售。公司成立后,在繁昌县繁阳大道南侧取得土地使用权,2010年1月开始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项目的建设。该公司后因资金问题于2013年12月30日停产停业,项目中包含的商场及附属设备均已完备。在公司运营中,产生以下债务:外借款254630493元;工程及材料款尚欠44640216.44元;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商铺100间已对外销售,收到购房款42010624元,但商铺至今未交付,商铺返租公司欠租金2625432元;该公司现有员工15名,欠付工资926100元,欠缴员工社保208800元;在税金方面公司尚有591505.96元进项未行抵扣。债务总计341824727.48元。同时,该公司拥有的资产中,建筑物包含公司已对外出售的商铺、内外装饰、安装设备,经芜湖市鑫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评估后,市场价值为18046.63万元。公司项目土地使用权价值经芜湖金土地房地产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评估后,市场价值为8267.4944万元。两项合计26314.1244万元,公司债权即预付货款2124000元。本院认为: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系法人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繁昌县繁阳镇,故该公司向本院申请重整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公司不能清偿���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此外,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已与多家投资公司协商,拟利用该项目从事三级甲等医院的建设,相关投资洽谈工作已在进行之中,因此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孙 武审 判 员 赵严玖代理审判员 俞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