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法执裁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洪涛申请执行方鼎公司、金仕玺公司、天正公司、刘长军、王子恒、王全峰、岳红霞、岳红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涛,河南方鼎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河南金仕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刘长军,王子恒,王全峰,岳红霞,岳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法执裁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方鼎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金仕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红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长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子恒,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全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岳红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岳红涛,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张洪涛申请执行方鼎公司、金仕玺公司、天正公司、刘长军、王子恒、王全峰、岳红霞、岳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5万元或者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评估、拍卖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宏伟审判员 吕军尚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