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古麦仓与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麦仓,王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古麦仓,男。委托代理人苏雅萍,女。被告王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古麦仓与被告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麦仓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麦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麦仓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鑫 关注公众号“”